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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中央社記者程啟峰、王淑芬高雄30日電)高雄氣爆受災戶向高市府提起損害賠償訴訟,首波2案高雄地院今天宣判,認定氣爆發生高市府公有設施有缺欠,應負國賠責任,高市府則說,不會迴避應負的責任。 高雄地下午分別判高市府須賠償受災戶陳耀彬體傷及屋損新台幣86.9萬元,楊伯祿車損4萬元,合計90.9萬元,全案仍可上訴。 高雄氣爆造成32人罹難、逾300人輕重傷,災後大部分受災戶選擇代位求償不向市府究責,但仍有部分受災戶向市府提告國賠,其中2案審結,高雄地院下午宣判,這是氣爆案發生以來,法院首度判決認定高市府有疏失,應負國家賠償責任,意義重大。 高市府則說,還未收到判決理由,待收到後進一步說明;市府不會迴避應負的責任,代位求償是讓民眾省去訟累,仍會由法院釐清政府與廠商的責任。 高雄地院行政庭長施柏宏表示,氣爆案刑事部分目前仍在審理中,民事求償部分法院共受理23件,包括由高市府起訴的代位求償案件6件(每件約500名被害人)、高市府以市府為原告起訴的求償2件,以及未參與市府代位求償的其他受災戶自行提告的國賠案15件。 高市仁大工業區李長榮化工管線民國103年7月31日深夜丙烯洩氣未及時通報相關單位,導致地下管線洩露點高市凱旋、二聖路口及附近路段當天午夜接連發生氣爆釀災,造成32人死亡、逾300人輕重傷。 合議庭認為,氣爆原因是二聖、凱旋路口地下排水箱涵內的4吋工業管線施工有便宜行事情況,導致管線銹蝕破損,其內運送液態丙烯外洩而發生爆炸;排水箱涵為公有公共設施,該公共設施設置顯有欠缺。被告高市府依國家賠償法第3條第1項規定就公有公共設施設置的欠缺,應負國家賠償責任。1050830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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